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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门市城镇职工医保结算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荆门市城镇职工医保结算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8]65号 2008年8月21日)


荆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荆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费的请示》(荆价文[2008]13号)收悉。为规范医保结算服务费的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荆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费总额的2.5%收取结算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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