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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业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五、《条例》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采伐后的病腐木应当及时进行药物处理或者就地烧毁”。

  六、《条例》三十一条修改为:“森林、林木采伐后,应在采伐当年或第二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采伐农田防护林、草防林、护路林应当先更替后采伐。”“皆伐片林,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按照皆伐面积和当年更新造林的实际成本,预交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防护林带符合原地更新条件的,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同时以株为单位预交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保证金。”“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完成任务的第三年,经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验收林木保存率达到80%以上的,退回全部更新造林保证金,没有达到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从其保证金中扣除补种费用,代为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预收的更新造林保证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七、《条例》三十四条(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未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或者缴纳补种树木费。”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一至三款规定,毁林开荒等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未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或者被开垦的林地没有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技术规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经济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内放牧、打草、砍柴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六)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经营、加工盗伐林木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经营木材价值或者违法所得3至5倍的罚款。”(七)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定,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或者自治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除治或者代为除治,一切费用由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责任人负责,并且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九)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盗伐林木材积1立方米以下,幼树50株以下或者造成相当于上述损失的,收缴所盗木材,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或者缴纳补种树木费,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盗伐天然散生榆树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盗伐天然散生杏树、灌木柳的,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处以每株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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