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建立健全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制度。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和废弃砖瓦窑、废弃工矿建设用地、空心村等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掌握存量建设用地家底。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区、开发区(园区)内所有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查汇总,实施动态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通过调查或监测发现的存量建设用地,要通过整理、复垦、置换、指标周转、收购储备或其他方式优先安排利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配合,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二十四)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转变用地观念,着力内涵挖潜,将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落实到政府决策和各项建设中,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实行分级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十五)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协调议事机构,统筹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把国家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十六)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奖励,为扎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遵照《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本意见的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全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强土地资源供给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