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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意见


  (二十)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各州(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并将清理处置情况于2008年7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闲置土地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另行安排使用。探索建设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期限未开发建设,但尚未达到闲置收回条件的土地,可以采取依法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等多种办法盘活利用;也可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的办法,由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或者交回给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对因规划调整造成闲置的土地,可由政府收回另行安排,并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体系和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促进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

  (二十一)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考核制度。研究制定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按年度对各地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重点评价和考核城市土地的投入强度、利用程度、产出效果和可持续状况,评价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依据。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依据土地开发进度、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与产出水平以及税收、GDP等指标,综合评价开发区(园区)土地综合利用水平和用地效益,作为加强开发区(园区)用地管理,缩减或扩大开发区(园区)用地规模的依据。凡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达到要求并确需扩区的,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或者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

  (二十二)创新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措施和奖励机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较高,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地方,在安排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未达到评价考核标准的地方,要核减该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低于国家制订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制订地价与土地集约利用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和土地投资强度较高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出让底价时适当给予价格优惠。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建筑容积率的,各州(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工业用地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或者调整提高租金。鼓励新增工业用地高强度开发利用,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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