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严格执行国家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用地定额标准,不断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合理编制标准工业厂房建设规划,鼓励企业运用先进设备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非生产性企业和投资少、规模小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不实行单独供地,通过充分利用工业聚集区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位于县城以上城镇或工业聚集区的,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安置用地和空闲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大力开展企业挖潜节地活动,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六)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合理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布局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要按照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建设,并结合扶贫搬迁安置、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水电水库移民安置等途径,逐步撤并零散自然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集镇、村庄建设要积极推行村民公寓式住房建设,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低丘缓坡地、劣质土地、未利用地等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禁止农民建房超标准用地,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村庄整治力度,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工矿用地、砖瓦窑等复垦整理。对原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后的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可以用于提取或归还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以县为单位,村庄整治后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原有建设用地总面积,超出面积的,项目不予验收,并核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挖掘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探索建立农村空闲宅基地退出机制。对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务工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贴或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所需资金经批准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盘活利用闲置的学校、卫生院、行政办公用地等集体土地资产,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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