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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意见

  四、优化各类建设用地结构,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二)严格控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医院、学校等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要科学选址,优化设计,严格按照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确定用地规模,按照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用地指标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在确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用地和安置用地时,严禁弄虚作假、捆绑搭车征占土地。

  (十三)优化城市用地结构。严格控制城市盲目扩张,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格划定城镇用地增长边界。做好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城镇建设用地的空间安排,应符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前提下,要尽量利用丘陵或缓坡山地,不占或少占平坝耕地和良田好地。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可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推进城市用地结构调整。提高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教育、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适度提高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研究,在符合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开展地下空间产权界定、使用权出让、综合管理等方面的试点。

  (十四)加快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城乡统筹、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相对集中的组团形式加强“城中村”改造,鼓励城市规划区内集中建造多层、高层公寓,切实提高城郊结合区域土地利用效率。在新区规划与建设中,要将所涉及的农村、城市一并纳入规划建设,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旧城改造应充分挖掘原有建设用地潜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城市内部低效利用土地通过转让、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进行盘活利用。严禁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确需改变用途的,一律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在旧城改造和城市新区建设中,鼓励推行节地型城市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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