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创造具有原创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典型经验,并在市以上推广、认可的,每项加1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成果(经验),在全国、省获奖或交流的,分别加1分、0.5分(重复获奖或交流的,以最高奖计分)。
第十四条 参加市各部门(行业)组织的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及省、市法制文艺调演等活动,获得个人或集体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8分、0.6分、0.4分,获得组织奖的加0.6分。最高加4分。
第十五条 参加全省法制新闻评奖,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0.6分、0.4分、0.2分,参加全国评奖,获得相应奖项的加分,分别提高一个档次。最高加3分。
第十六条 区县连续5年被评为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先进的,或被评为法治江苏合格县(区)的,加3分。
第四章 考核验收方法
第十七条 考核验收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采取层级考核的方法,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为确保考核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查、抽样评估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以及对普法对象进行考试考核等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考核验收工作分中期和期末验收两次进行,中期考核占总分的40%、期末验收考核占总分的60%。中期考核验收结束后,对成绩突出的区县、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予以表彰。期末验收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区县、部门、单位和模范个人,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先进个人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同时,推荐全国、省表彰。
第二十条 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区县、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实行自评申报与考核审定相结合的方法,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不少于”、“以上”、“至少”等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机关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验收标准
2、企业事业单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验收标准
中 共 南 京 市 委 宣 传 部
南京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事局
2008年5月26日
附件1:
机关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验收标准
类别
| 项 目
| 考 评 标 准
| 考评方法
|
一、
组
织
领
导
(16
分)
| 1、领导重视(6分)
| 明确领导分工负责(2分);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要求(2分);党政组织研究普法相关工作每年至少1次(2分)。
召开全局性普法教育工作会议的有一次加0.5分;对本部门普法工作组织专项检查的有一次加0.5分。
| 听取汇报,查阅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
2、工作部署(5分)
| 制定“五五”普法规划(3分);有年度实施计划和工作总结(2分)。
| 查阅有关文件。
|
3、机构人员(5分)
| 工作机构落实,职责明确(2分);有具体人员负责(1分);本部门、系统普法组织网络健全(2分)。
|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
二、
基
础
保
障
(14
分)
| 4、经费保障(5分)
| 普法经费有专项支出,能满足工作需要(3分);能根据工作需要,逐年有所增加(2分)。
|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
5、阵地建设(3分)
| 本部门网站、橱窗等有法制宣传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建有法律知识电子触摸屏或电子显示屏(2分);能经常更新法制宣传内容的(1分)。
| 实地检查。
|
6、教材配置(3分)
| 普法教材能满足学法要求(2分);本部门工作应备的普法教材达到人手一册(1分)。
| 听取汇报、查阅台帐。
|
7、资料积累(3分)
|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资料齐全(2分);档案整理规范有序,分类清楚(1分)。
| 实地检查。
|
三、
制
度
建
设
(18
分)
| 8、中心组学法(7分)
| 建立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3分);每年中心组学法不少于2次(4分),少一次扣1分。
|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材料
|
9、公务员学法(6分)
| 建立公务员学法制度(2分),每年制定学法计划(4分),少一次扣1分。
学法制度纳入本部门、本系统目标管理制度的,加2分。
|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材料。
|
10、政务公开(5分)
|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3分);依法公开办事依据、职责、程序等内容(2分)。
|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实地察看。
|
四、
工
作
情
况
(24
分)
| 11、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6分)
| 落实市及上级部门的专项普法要求,在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开展专业法社会宣传活动。
|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材料。
|
12、认真组织公务员学法(6分)
| 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不少于15天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
| 查阅有关资料、抽查学法笔记。
|
13、丰富普法形式(6分)
| 普法宣传形式丰富,能运用多种载体和方式进行宣传。
能运用公益广告、电子屏等公益宣传载体进行宣传,在媒体有宣传专版、专栏的加2分。
|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实地察看。
|
14、积极参加市以上组织的普法活动(6分)
| 积极参加“法律六进”、“法律人在行动”、法律知识竞赛等市以上组织的普法活动。
在市以上组织的活动中获奖的加2分。
|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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