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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教基〔2008〕189号)


各县区教育局,各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市属有关学校、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0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补充和细化,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各中小学要充分认识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重要性。学籍管理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各中小学要认真学习领会《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通知提出的贯彻意见,认真梳理本县区域内、本校学籍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加以进一步规范,提高管理层次。

  二、进一步做好特殊群体入学、学籍管理工作。

  (一)继续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办法。学校根据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跨行政区招生,不得跨行政区接收借读生、择校生。原则上特色班面向本行政区里招生,体育特色班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可面向其他行政区招生。

  (二)境外人士子女入学,须持本人身份有效证明、市外办或市台办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居住地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定点学校就读。

  (三)进城务工农民子女须提供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经商或务工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到定点学校入学。

  (四)民办学校招生须在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管理下有序进行,招生计划须经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录取的新生名单须在公办学校招生前报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县聋哑儿童原则上在本县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盲和弱智儿童在学区内的普通学校就近随班就读;市区的盲聋哑儿童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弱智儿童在本区的“弱智儿童辅读班”就读。各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三类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六)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返校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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