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8月25日
(2008年4月22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8年8月25日发布)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平等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按规定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法律援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