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或被告人被提起公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代理;
(五)仲裁代理;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七)公证证明;
(八)其他形式法律服务。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十九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应提交代理资格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其法律援助申请及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授权委托书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其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指派的法律服务机构与受援人应当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不包括刑事指定辩护),明确规定免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