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接受社会组织及个人捐助等合法途径筹集资金,设立专户,专门用于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和高等院校设立法律援助站点,确保援助对象就近获得法律援助。
第七条 司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实施法律援助,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二章 法律援助机构职责
第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照职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
(二)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
(四)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
(六)负责组织、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七)负责对法律援助的指导、监督和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
(八)负责法律援助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