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2008修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死者丧葬为由妨碍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或者爆炸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除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外,还应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制作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

  第十八条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对造成事故起主要作用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双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造成水上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一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无操作过失或者虽有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但与水上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销毁、转移证据,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在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案。对故意不报案,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后,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暂停处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