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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同等权利。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

  投标文件表述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必要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是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的;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人员的;

  (四)曾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过处罚的。

  招标人或有关行政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标要求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废标。

  因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导致有效投标不足三人而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三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公开招标项目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招标人或有关行政部门对异议或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需重新评标的,应当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或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未依据招标文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因前述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前三名的中标候选人均不能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内容的批准文件;

  (二)招标文件;

  (三)招标公告及发布媒介或投标邀请书;

  (四)资格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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