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日照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及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日价费发〔2008〕18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拆迁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拆迁补偿、补助费及相关费用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结构、楼层、朝向、布局、公摊等因素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
二、搬家补助费标准
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每次500元,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户口簿载注的常住人口每人月15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过渡期为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过渡期为12个月。最低每户每月不低于350元,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每人每月再增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