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放看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淄价字〔2008〕125号)
各区县、高新区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放看管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及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放看管服务收费及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由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淄博市道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收取。
二、不同条件的停车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1。附表1中所列的停车场停放看管服务收费标准为全市最高标准,各停车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下浮,并报市物价、财政、公安部门备案;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服务收费按照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鲁价费发[1999]2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应根据本通知附表2规定的分类标准,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场的设施配备情况,确定停车场类别,核发《淄博市道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许可证》;各停车场凭营业执照及《淄博市道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四、各停车场要建立完善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注明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价格部门举报电话:12358、财政部门监督电话:230712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电话:2139034),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停车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不使用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不实行明码标价,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停车场的,物价、财政、公安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