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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一)公示范围和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都必须实行收费公示。收费单位在公示前必须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监制单位、主管部门投诉电话等。
  (二)公示形式。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栏),以及校园网、家长手册、宣传单等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公示。面向社会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应在其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各级价格、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可通过报纸、电视等形式公示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公示牌(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公示牌(栏)的监制单位,要统一监制确定公示牌(栏)的样式;各执收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制作并设立公示牌(栏)。公示牌(栏)应按照 “动态管理、长期置放”的要求制作,做到大小相宜,独立置放,位置醒目,美观规范。
  (四)动态管理。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如遇到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有关执收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日内,在各种收费公示形式上相应变更,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凡没有进行公示的收费项目,缴费人有权拒缴,并可向物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四、工作步骤
  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中旬)。在秋季开学后,各级各类学校要集中组织力量,对现行的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未实行公示制度或者公示不符合规定的,要尽快改进和完善。
  (二)专项督察阶段(9月中下旬)。按照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督察工作的安排,市物价、财政、纠风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将组成督察组,在各级各类学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收费公示的情况督察。
  (三)专项检查阶段(10-11月)。在2006年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把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列入重点检查内容,检查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对不执行公示制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未经公示,不得收费”的要求,切实抓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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