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价检〔2006〕261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要求,现将《天津市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略)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教委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天津市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意见
实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学生及家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有效途径。我市自2002年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来,收费公示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收费单位自律意识明显增强,收费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号)及《天津市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教委监[2006]2号)要求,为巩固教育收费公示成果,规范和完善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06年底,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对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等信息全面公示,使全市的教育收费基本达到依法收费、明白缴费、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全市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共同领导,并对区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辖区的教育收费公示工作,负责对公示内容审核;对公示牌监制;对公示情况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等。
三、规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