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其他合议庭成员入庭;
  (五)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当事人的出庭情况、身份核实情况及开庭准备情况,并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
  第十三条 审判长听取书记员报告后,应当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一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在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合议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开庭,并宣布下列事项:
  (一)开庭审理的法律根据;
  (二)开庭审理的案件及案件的案号、案由;
  (三)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四)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其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报院长决定;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十六条 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询问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于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或者诉讼理由前,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第十七条 合议庭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结合当事人诉讼主张及理由的陈述及答辩情况,确定开庭审理的重点,并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由法庭宣布。
  第十八条 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庭确定的重点以外的问题进行陈述,法庭认为陈述的内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关联的,应予准许。
  第十九条 法庭调查中,被告或者第三人对原告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应当首先对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
  合议庭认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再审查其他问题;合议庭对原告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暂时难以确定的,应按庭审程序对案件继续审理。
  第二十条 合议庭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审查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