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水泥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5.列入省年度淘汰计划的其它水泥生产线。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和设备投产时间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布每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认定工作要求。各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按年度认定通知要求,开展对执行差别电价行业内企业情况的调查摸底,并组织做好本地企业的甄别、上报工作。对有疑义的企业,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组织专家进行界定。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省经贸委在汇总确定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后,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地上报的结果进行抽样核查,并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的企业名单提交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各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认定,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发生。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根据最终确定的名单所列淘汰类、限制类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得对名单所列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未经认定的企业擅自加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