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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六条 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因特殊原因尚未通过国家准入公告、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特种铁合金企业除外)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

  第七条 电解铝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第八条 锌冶炼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不含再生锌)。

  第九条 电石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第十条 烧碱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二)限制类。
  2006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第十一条 黄磷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淘汰类。
  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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