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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浙经贸运行〔2007〕2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消耗,保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推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别电价政策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三条 省经贸委是省执行差别电价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会同省发改委、省物价局、杭州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负责全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根据国办发〔2006〕77号文件,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8个行业实施差别电价。

  第五条 钢铁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生产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10吨以上生产高合金钢的除外)。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弧炉)。
  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 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5.列入省年度淘汰计划的设备。
  (二)限制类。
  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 立方米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吨钢综合能耗大于0.4吨标准煤、吨钢耗新水高于3吨的电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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