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级重点选择10户机构,并对2007年已评级机构进行跟踪评级,参评机构应于2008年8月20日前与信用评级机构联系。
从事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的评级机构应当符合《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和《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的相关规定;从事担保机构评级的评级机构应具有国家发改委认可资质。信用评级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方法及指标体系;要严格遵循科学的评级方法和程序开展评级业务,充分揭示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及代偿能力;应在一年有效期内做好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动态跟踪评级工作,及时向商业银行及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供风险预警信息。
(三)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依据有关规定,做好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督管理,对各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工作质量进行适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评级工作结束后,评级机构将评级报告报送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组织有关专家对各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质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向商业银行公布。
三、切实推动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及时将信用评级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引导商业银行合理使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结果。
各有关商业银行及时将中小企业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与内部评级结果相互印证,全面掌握评级企业的信用状况,在此基础上,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应设立贷款绿色通道,提高审贷效率,搞好授信服务,重点给予信贷扶持。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要与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以防范信贷风险。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将逐步应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在落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时,将优先考虑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将结合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实施动态监管和分类指导,对信用等级较高、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和必要的政策扶持。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联系人:王爱民;联系电话:23325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