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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联合开展天津市中小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联合开展天津市中小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工作的通知
(津中小企[2008]31号)


各有关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相关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工作要求,解决中小企业在融资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决定联合在我市开展中小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原则

  天津市中小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与我市有关商业银行组成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和指导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行政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负责信用评级市场的管理工作,协调信用评级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工作关系,推动评级结果运用。

  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协调信用评级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并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信用评级机构对参加信用评级企业的评级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组织下,各有关商业银行组成专家委员会,考察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信用评级工作的能力,挑选高质量的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合作;向企业宣传信用评级工作的意义,积极推荐企业和担保机构参加信用评级。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评级对象

  重点参评企业选择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首次申请贷款的企业;

  (2)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关注行业的企业;

  (3)各商业银行根据不同的关注客户拟选择的企业;

  (4)纳入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且2007年底前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的担保机构。

  (二)业务要求

  各有关商业银行应在上述范围内,推荐一定数量的借款企业参加试点工作。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渤海银行、天津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推荐10户参评企业,于2008年8月20日前将推荐参评企业名单报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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