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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县级进行全面普查。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所有粮食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全面检查。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下发《通知》中的检查内容进行认真检查。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小麦新标准,并从收购和储存环节中抽取1~2个有代表性的粮食样品送有资质的粮食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确保粮食经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3、市级组织抽查互查。根据国家粮食局要求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市负责检查本辖区内的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负责牵头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面较大的案件。同时,要加大对所辖县(市、区)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或互查,抽查范围不得低于普查企业的30%,必要时要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4、省级组织巡查和重点抽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对全省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组成联合工作组,到重点地区进行巡查和抽查。
  5、总结验收。各地检查任务完成后,要全面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深入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原因,切实抓好整改,并积极探索提高粮食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方式方法。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物价局将有所侧重地选择部分市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
  五、相关要求
  1、统筹兼顾各项检查工作。今年粮食市场形势复杂,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多、责任大,在做好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同时,还要进行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出库专项检查和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各地要统筹兼顾,恰当安排,做好结合文章,切实开展好各项专项检查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各地都要建立举报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案件,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和《2008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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