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鲁财综〔2008〕40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要求,结合我省2007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调整情况,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编制了《2007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布的《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缴纳。
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财政部门不得编入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系统项目库,物价部门不得核发《收费许可证》。要严格依法管费,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