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挤占和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各级政府要按规定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对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4〕17号)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严禁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房地产开发和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
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招生、收费政策的宣传,切实摆在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及时将治理工作计划和部署等事项向社会公布,让群众掌握政策。要运用不同形式,努力扩大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范围,切实维护群众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要总结、树立和推广一批依法办学、师德高尚、收费规范的正面典型,对违规收费的反面典型要及时曝光。
(六)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
各市要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争创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5〕3号)要求,认真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发动,精心组织,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开展。推出先进典型。各市对经过自查自纠、申报、严格检查审核等创建程序,已达到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各项标准条件的县(市、区),可于2008年10月底前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检查验收。为确保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质量,要进一步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凡有举报必查,保持和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示范县应实现零举报。对被举报的示范县(市、区),查实后,第一年警告,第二年摘牌,并在全省予以通报,被摘牌的示范县(市、区)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七)加强督导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保持治理工作高压态势,开展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工作。将落实国务院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等决定作为检查工作重点,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要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组织工作组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检查到位,处理到位,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督促落实整改计划,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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