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紧紧围绕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看到教育乱收费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要进一步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常抓不懈,坚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教育、纠风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注重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显著的效果。
(二)切实落实政府责任,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完善教育投入优先增长机制,努力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认真落实《
义务教育法》,完善相关政策,依法保障教育投入,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强薄弱学校建设,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加强对各地预算内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救助困难学生资金安排情况的执法监察,保证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保障体系,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的经费需要。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权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所在地学生一视同仁,免收借读费。
(三)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我省各类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规定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各地、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要积极开展对教育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与现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相符合的文件规定。我省清理工作到2008年8月底结束,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清理工作情况于9月15日前报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严格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规定。要加大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监管力度,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招生,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批不得收费,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