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民办学校要认真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 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105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突破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时必须向缴费学生开具国家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学生休、退学的,学校应按规定的清退标准退还费用。要不断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特别是学校收费和财务状况的监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七)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凡利用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严禁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要严格执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三、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