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基〔2002〕1号)要求,我省对公办中小学的改制进行了清理。各地要在去年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义务教育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学校的改制情况。所有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改制学校的性质进行认真审查,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学校,必须完全达到“法人独立、校舍独立、教学独立、财务独立”(以下简称“四独立”)的要求。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责令其于10月份以前按照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否则一律执行公办学校的招生和收费政策或者停办。省教育厅要组织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资格审查,经审核确认的民办学校名单,将向社会进行公布。今后,各地不得再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严禁以学校改制为名进行乱收费。
(三)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高中招生、录取、收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内,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直至全部取消。
(四)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成果,真正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各高校招生章程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各高校发布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严禁录取工作未开始就向考生寄送通知书和收取入学保证金的行为,杜绝恶性竞争,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