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 鲁价费发〔2008〕102号)
山东省人事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62元(含上缴国家12元);主观题科目《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每科68元(含上缴国家18元)。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收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按照鲁财综〔2008〕3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