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趸售县结算电价的通知
(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鲁价格发〔2008〕131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7号)和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01号)规定,现将我省趸售结算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省销售电价调整情况,相应提高趸售结算电价。居民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价区内总体水平不变。将趸售电价中非居民照明电价与非普工业电价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趸售区内用户销售电价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不执行大工业分类电价。
二、规范趸售区小火电结算管理。趸售区内小火电上网电量统一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进行收购,同时将各县收取的小火电加价上收至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相应调整趸售电价。
三、规范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管理。明确各趸售县一般工商业及农业生产电价外农网维护费提取标准,由各市供电公司随趸售电量计提,以市为单位统筹使用。具体用于:农电工合理报酬,农网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及电能损耗费用。
四、规范趸售县价外基金及附加的收取方式。各县供电公司按照到户电量实际收取的额度上缴至市供电公司。由市供电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上缴至有关部门。价外基金及附加的收取范围及具体标准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