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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10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

  我省从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了全省630多万名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精神,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贵州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实施方案》。
  一、免除学杂费范围及标准
  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城市特殊教育的学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学校就读学生),按照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黔价费〔2004〕247号)中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小学免学杂费每生每学年170元,初中免学杂费每生每学年220元。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小学每生每学年17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220元。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应扣除国家免除的学杂费部分。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按各地确定的贫困标准)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自行安排。
  二、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来源及分担比例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我省地方各级负担的50%部分,具体分担办法如下: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州、地)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财政自行负担。县(市、区)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州、地)、县(市、区)各级财政负担比例:(1)贵阳市所属县(市、区)由省、市、县(市、区)按3∶3∶4比例承担;(2)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所属县(市、区)学校由省、市、县(市、区)按4∶3∶3比例承担;(3)毕节地区、铜仁地区、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所属县(市、区)的学校由省、地(州)、县(市、区)按6∶2∶2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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