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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意见的通知(2008)

  (5)团体表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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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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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 金│     │     │    │    │    │    │    │    │
│     │  15000 │  10000 │  5000│  4000│  3000│  2000│  1500│  1000│
│  (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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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教练员、编导(个人或集体)按运动员(队)奖金数额的30%比例发放奖金。如所带运动员(队)取得两个项目以上名次,只领取其中一项最高名次的奖金。
  3、有关要求
  (1)参加比赛或表演的运动员(含教练员、编导)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名参赛。
  (2)在个人比赛或表演项目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或表演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的团体名次,不作为获奖名次予以奖励。
  (3)所有比赛或表演录取名次的认定,均以赛区颁发的奖状和印发的成绩册为准,否则不予承认。
  七、表彰奖励经费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列支。
  八、群众性体育活动表彰奖励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群体工作类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开展“青海省群众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青海省群众体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包括评选范围、条件、方法、比例、名额、经费预算、组织领导及实施步骤、时间等内容), 《实施方案》须经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评奖程序依次为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示评奖项目、评奖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奖励对象、省政府审批、兑现奖金。评选活动采取组织推荐和民主评选相结合的方式。
  (二)竞赛或成绩表演类
  参加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所属省级主管部门将有关获奖资料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后,报省政府审批、兑现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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