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开展群众性健身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体育积极分子。
3、在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群众体育设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群众团体及个人。
4、对发展群众体育事业给予赞助和捐赠的组织和个人。
5、在组织开展重大群众性体育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群众团体及个人。
6、在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二)竞赛或表演成绩类
在参加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群众性体育活动的表彰和奖励分群体工作类表彰奖励和竞赛或表演成绩类表彰奖励。
(一)群体工作类的表彰奖励,每四年组织评比一次,用于表彰和奖励在群体工作和活动中业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分别授予“青海省群众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青海省群众体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
(二)竞赛或表演成绩类的奖励由组织参赛单位根据代表队(团)运动员的比赛或表演成绩,按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六、群众性体育的奖励标准
(一)群体工作类的表彰奖励除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外,分别给予每个集体和个人20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
(二)竞赛或表演成绩类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四年一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职工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个人比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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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次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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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奖金 │ │ │ │ │ │ │ │ │
│ │30000 │20000 │10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
│ (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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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团体比赛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