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践经验丰富,能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技术难题,业绩突出;
7、在国家一类比赛获前10名的选手,在国家二类比赛获前6名的选手,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参加国际比赛的选手,以及省级一类比赛前5名的选手,省级二类比赛前3名的选手,生产中业绩突出,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选拔中同时参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5]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选拔办法
(一)省级优秀高技能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与省政府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统一组织同时开展。
(二)省人事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状况,向州、地、市政府、省属和中央驻青企事业单位下达推荐选拔名额。
(三)各州、地、市人事局会同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地区优秀高技能人才的推荐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人事部门,中央驻青企事业单位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进行初审,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审核、审定、公示后,统一上报省人事厅。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推荐工作由所在地区人事、劳动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评选要求,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推荐人选。
(四)优秀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必须经过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和省劳动保障厅组织。未进行专家评议或专家评议未通过的,不能作为推荐人选。
(五)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集中审核人选,并将拟定的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选拔周期、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优秀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周期、津贴标准、经费来源和发放办法,与省政府优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相同,比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优秀专家选拔办法和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5]139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