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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关于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政府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关于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政府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1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关于《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政府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政府优秀专家和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6]15号)和中组部等5部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省政府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凡在全省各类所有制企业生产技术服务一线长期工作的各类高技能人才。
  二、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努力工作。
  (二)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技术服务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全省技术能手等荣誉或省(行业)技能人才表彰,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被行业或所在企业认定为首席技师等称号的生产技术骨干、技术带头人,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省内外产生重要影响,并在带徒传技方面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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