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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控制和预留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
  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设置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九条 未按照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要求设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水许可手续,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于批准后15日内将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设计、图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测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周边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打桩、开挖、爆破、堆放超过地面限载的重物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确保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可行性方案,并征得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的同意。
  敷设地下管线需穿越、改建或者迁移原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承担重建、改造费用。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管理实行许可制度。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设施而未进行污水处理、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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