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七)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参保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
(八)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信息;
(九)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主要情况和重要事件;
(十)社会保险违规违纪案例的处理及其整改情况;
(十一)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四、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组织管理、形式和时间
(一)组织管理。市局基金监督处负责全市和市本级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所披露社会保险信息的审批工作。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所披露社会保险信息的审批工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提出需要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披露。
(二)披露形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和资源,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12333”咨询电话等渠道进行披露,要将信息披露的内容置于社会保险服务场所,供参保对象及相关利益人参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办事大厅上墙公示社会保险的办事程序、办事指南、举报电话等内容,设置大屏幕、触摸屏等设备,及时为参保对象提供信息查询。
公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披露信息中的数字性陈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三)披露时间。各县(市)、区应于每年的4月份披露上年的社会保险信息。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上年的社会保险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信息要及时、准确,并经过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发生的社会保险重大事项,应制作重大事项公告并在主要媒体上刊登,同时登载在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上,网页至少保留12个月。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保证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建立社会保险信息联络员制度。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社会保险信息的提供,保障本险种信息及时、准确的上报。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严格把关,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安全,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参保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