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意见
(郑劳社〔2008〕9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方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各届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相关信息,增加工作透明度,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劳社基金〔2007〕1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和谐郑州”建设为目标,以保障参保对象的知情权、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接受监督,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要遵循“依法披露、突出重点、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原则,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方式要方便快捷。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披露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披露。
三、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职责,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达到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的目的。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对重大事项及相关信息的披露。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发生调整时,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容或事项,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一)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数、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基金管理、存放、投资运营和收益情况;
(三)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记账利率;
(四)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