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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3.场内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防尘网覆盖;

  4.场内运输道路应当定期冲洗,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冲洗平台清扫冲洗干净,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的,应当密封后,方可上路。

  (三)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主要运输通道。

  (四)施工现场场内应当按以下要求硬化:

  1.主要运输通道应用C20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

  2.材料堆放场、仓库、加工场等必须用C15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厚度≥100 mm);

  3.办公区及生活区场地在合理绿化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混凝土硬化处理。

  (五)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场内的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装配式活动板房或砖砌房,办公室必须使用活动板房,且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造,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围挡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六)出入口、大门、围挡及外脚手架立面保持清洁卫生,禁止乱贴乱挂广告,办公、生活区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保证场地干净整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七)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建筑废料、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分类堆放在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并悬挂定型化的标识牌。

  (八)设置集体食堂的,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九)施工现场场内不得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由具备拆除作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采取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求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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