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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的地点和范围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城市管理、园林、安全监督、劳动保障、卫生、质量与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档案为基础的建筑业诚信评价信息系统。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档案。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规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规定,被有关部门认定有违法行为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占用道路、临时用地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卫生等管理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依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

  建设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建设单位应当统一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该费用应当用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购置,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相关的开支。

  建设工程需招标投标的,应当将前款规定之费用单列为不可竞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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