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一房或者一房一厅为40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为50平方米以内。具体建设标准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保障型物业管理。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
2.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证明;
3.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
4.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5.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
6.其他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