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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到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

  (一)大型立柱式广告和电子显示牌(屏)为1至6年;

  (二)其他户外广告为1至3年;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不超过3个月。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其设置许可期限与取得的户外广告设置位使用期限相同。

  申请人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下限的,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并将与设置相关的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变更批准设置事项的,设置人应当到审批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其设置人应当在许可设置期满前30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批准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许可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许可设置期未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原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设置人予以拆除,并由拆除人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内容真实、健康、合法;画面右下角应当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和设置人名称;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5日的,应当以公益广告补充;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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