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北京市残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残发〔2008〕82号)
各区县残联、教委、财政局、卫生局:
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特制定《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联
北京市教委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本市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促进他们今后平等地接受教育和实现就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长效保障机制,确保到2010年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少年,在社区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配发辅助器具;年龄不满七周岁的残疾儿童在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均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补助。
社区康复训练与服务,是指残疾儿童少年在社区内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提供的生长发育监测、诊断评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与指导、康复咨询等服务。
辅助器具,是指能够有效地弥补或代偿因残疾造成的身体功能减弱或丧失的器具,包括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和假肢、矫形器及生活自助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