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审批程序。
1.对于申请到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残疾儿童,每年自12月1日起,残疾儿童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2.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由民政部门在栏内盖章确认),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3.区(县)残联联系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对提出申请的残疾儿童进行功能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区(县)残联予以审批,并在审批表内注明所去机构和补助意见等内容。
4.特殊情况的说明:
(1)新建居民小区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康复补助申请工作,由街道、乡镇残联承担。
(2)多重残疾儿童,同一时间段内,不得同时申请进入两家机构。
(三)经费结算。
1.残疾儿童在指定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持审批表及机构出具的有效票据,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补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训练时间不足半个月的,不予补助;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给予补助。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在康复救助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康复训练费用全部由区(县)残联承担,训练费用按照市残联与机构签署的协议规定,训练结束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在审批表内签字认可后,服务机构持表与区(县)残联结算。每年12月至下一年度11月底,为一个结算周期,结算时间为每年11月底前。
3.机构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为专项的康复训练经费,不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项目。在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补助经费为门诊训练费用,不包括住院的康复费用。
(四)服务。
1.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为残疾儿童建立康复档案,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2.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按要求如实开具相关证明及票据,出现弄虚作假、虚报等现象,一经发现,取消指定机构资格。
3.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对康复训练结束后返回社区的残疾儿童,要做好社区、家庭指导等延伸服务。
4.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要自觉接受区(县)残联、卫生、教育等部门的业务指导,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不断改善自身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五)康复服务指定机构认定及评估。
1.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在本系统内分别指定康复服务机构。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每年年底对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定点机构资格。每年1月份公布一次康复服务指定机构、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对于要求成为新的康复服务指定机构或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市教委、市卫生局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合格后,授予相应资格。
2.关于指定机构标准和范围,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市残疾儿童
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