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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5.市残联收到区(县)残联报送的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6.特殊情况的说明:

  (1)新建居民小区未及时成立居委会的申请工作,由街道、乡镇残联承担。

  (2)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原则上不再配发同一品种的辅助器具。对于因质量问题出现损坏、无法使用,而未到规定更换年限的,可免费更换,需由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在审批表内注明情况,居(村)委会核实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如人为因素造成辅助器具损坏的,不予更换。

  (3)各区(县)残联组织摸底调查工作结束后,如发现有辅助器具需求未上报的,区(县)残联可提出申请,由市残联给予发放。

  (三)配发。

  关于辅助器具的招标、采购工作,每年由市残联统一操作,区(县)残联每年1月底前,做好需求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立卡工作。关于发放工作,原则上本着随报随发放的原则进行。对于装配假肢、矫形器的,由区(县)残联负责组织到市残联指定机构安装。

  (四)服务。

  1.市残联要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康复需求,每年更新配发辅助器具品种,确保残疾儿童少年享受高质量、个性化的服务。

  2.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并定期检查指导区(县)残联的配发工作。

  3.各区(县)残联负责辅助器具配发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管理,严格操作程序,保证辅助器具发放到每一个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手中;此外,要按要求做好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工作,做到随审批、随发放、随录入。

  4.各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各街道、乡镇辅助器具服务站要做好服务工作,要对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功能评估,配备辅助器具后,要对其进行训练指导。对出行不便的,要提供上门服务,并做好服务记录。

  (五)经费结算。

  1.残疾儿童少年配发辅助器具经费由市残联承担,每年市残联根据本年度配发情况将辅助器具配发经费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2.残疾儿童少年装配假肢、矫形器,选择规定范围以外品种的,经费自行承担。

  3.残疾儿童到指定医疗机构装配市残联确定品种范围内的电子耳蜗,其人工电子耳蜗的设备费用,按照实际发生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家长持有效票据于当年11月底前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4.已经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需要对处理器进行升级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残疾儿童少年监护人或家长持有效票据及相关机构的升级证明于当年11月底前到区(县)残联领取补助。

  5.第3、4条涉及的补助经费,每年11月底前,区(县)残联填写汇总表报市残联,年底前按实际支出情况通过市财政拨付区(县)残联。

  三、机构康复训练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1.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七周岁在指定康复机构内接受康复训练的各类残疾儿童。其中,申请到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免费进行康复训练的对象为年龄不满七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家庭的残疾儿童。不包括在福利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

  2.补助范围包括: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内接受康复训练、康复指导及康复评估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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