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残疾儿童少年自发卡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变更服务单位。对有特殊困难,确实需要变更服务单位的,由监护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残联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由区(县)残联将原有康复卡及康复服务档案收回,为其办理新卡,康复卡原有服务记录要重新登记在康复卡上。
3.发生康复卡遗失、损毁等,需要补办的,监护人或家长凭康复服务档案到区(县)残联办理补领手续,补发的康复卡上需注明以前服务内容及金额。
(四)服务。
1.残疾儿童少年持康复卡及康复服务档案到指定的服务单位接受康复训练与服务,服务单位填写并保存康复服务档案。
2.服务单位的收费参照《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每次服务后,服务单位在康复卡上注明服务内容、收费金额、服务时间,服务人员与监护人或家长同时在卡上签字,服务单位需同时将详细的服务记录填写在康复服务档案上。
3.服务单位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与指导的同时,每月应对残疾儿童少年至少进行二次随访,并将服务内容填写到康复服务档案中。
4.服务单位接受残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督导。
(五)经费结算。
1.区(县)残联于每年1月底前将审批后的名单通知服务单位并按照每名康复对象1000元的标准拨付服务单位。
2.对实际发生费用不足预拨金额的,从服务单位下一年度康复补助经费中扣除。对未按时交还康复卡的,由区(县)残联按照康复服务档案记录进行结算。
3.每张康复卡面值1000元,超出部分费用,由服务对象家庭自行承担。
4.对于中途发生变更服务单位的,区县残联收回原康复卡后,按康复卡余额拨付变更后服务单位。
二、配发辅助器具
(一)配发对象及范围。
1.配发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经评估有辅助器具需求的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不包括在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少年。
人工电子耳蜗植入的补助对象为年龄不满七周岁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人工电子耳蜗升级费用的补助对象为自费植入人工电子耳蜗后,需对处理器升级的听力残疾儿童少年。
2.配发范围:助听、助视、助行类辅助器具、生活自助具;大、小腿假肢及各类矫形器。
3.配发品种:按照市残联每年年初统一公布配发的辅助器具品种,包括大、小腿假肢,矫形器,电子耳蜗。
(二)申请审批程序。
1.区(县)残联根据市残联公布的配发辅助器具品种,组织街道、乡镇残联做好宣传工作并进行摸底调查,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调查工作并组织残疾儿童少年办理相关手续。
2.残疾儿童少年的监护人或家长持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注明申请辅助器具名称,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
3.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县)残联审核。
4.区(县)残联收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汇总辖区辅助器具需求的总体情况,于3月底前报市残联审批。其中,验配助视器、助听器、植入电子耳蜗、装配假肢矫形器的,需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断,由机构开具证明后,一并报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