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组发[2008]8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工委办公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办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鄂州组发[2008]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将2005年以来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名单,于8月25日之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和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中共鄂州市委组织部
鄂州市人事局
2008年8月18日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含参照管理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中组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开展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公务员奖励工作,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建设。
二、按照《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精神,我省公务员奖励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嘉奖800元;记三等功1500元;记二等功3000元;记一等功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10000元。上述规定从2007年度开始执行。奖励经费列入各地、各部门预算。对在2007年度公务员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给予嘉奖,并发给800元奖金;对在2005至2007年连续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或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给予记三等功,并发给1500元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