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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中共鄂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建设用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发生,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用地管理
  1、严格主城区范围内私人建房管理。对急需改建的村(居)民危房,经鉴定确认,在原宅基地上按不超过法定占地面积和原楼层、原建筑面积的标准审批;对符合村(居)民新建住房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集中选址,以村为单位,按社区单元式住宅模式或村(居)民联排住宅模式实行统建。禁止一切不符合条件的私人建房。
  2、对违法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和甄别。市国土、规划、监察等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对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少建多、以收代批、以罚代批等情况依法甄别后分类汇总,严格依法处理。
  3、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和查处。市国土、规划、城管等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力度,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划定巡查区域,确定巡查专人,明确巡查职责,落实巡查责任,坚决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遏制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二、明确管理职责
  4、主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管理权限实行高度集中。市国土部门是该范围内建设用地的法定许可机关,市规划部门履行该范围内规划审批职责,市房产部门负责该范围内的危房鉴定和产权登记。其他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行使上述职权。
  5、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接受市规划部门的委托,负责查处主城区范围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6、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是其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主要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和查处公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7、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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