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政府储备用地及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电力设施保护区;
(五)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经济、水利、交通、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八条 负有违法建设巡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1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十九条 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负有违法建设管理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拆除。